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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南**民小组与兴**委会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县平川镇兴南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告武*村民委员会、钟*、第三人武平县营林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平县平川镇兴南村第八村民小组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平县平川镇兴南村第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平县平川镇兴南村第八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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