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武*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并自愿撤回对被告武平县*民委员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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