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与被告李**、王**、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李**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李**以本案尚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故暂时撤回本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0元由原告杨**、李**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