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进先与被告张是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涂进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进先以与被告张是鹏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进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涂进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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