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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民委员会与武**林公司、钟**、张*礼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营林公司、钟**、张*礼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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