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营林公司、钟兴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武平县民主乡岭下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