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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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