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曾*亻女、胡**与被告邵**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亻女、胡**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石亻女、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石亻女、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曾**女、、胡**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平和县**东古小组与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陈**、陈*与杨**、杨**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肖**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蓝**与黄**、陈**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江**、肖**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邱**、余**、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游**与兰海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吴**、吴**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村民委员会与张超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圩**员会与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