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江**、肖**、南靖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5年7月21日,被执行人江**、肖**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罗**、委托人林**就本案剩余欠款人民币25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应当自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