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水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上诉人汤水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