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碧寿与被告安溪县祥华乡和春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官碧寿以双方欲通过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官碧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为13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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