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大*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溪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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