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尤*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春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5日以被告尤*主动向原告提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春县*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春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