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亭埔村民小组与被告出其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17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亭埔村民小组以其欲与被告出其强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亭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亭埔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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