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朱*与被告(反诉原告)建宁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建宁县*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建宁县*民委员会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朱*的反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建宁县*民委员会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建宁县*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