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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被执行人将乐县黄潭镇里地村民委员会、将乐县黄潭镇里地村言坑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将乐县黄潭镇里地村民委员会、将乐县黄潭镇里地村言坑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将乐县人民法院(2011)将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林业承包合同款计人民币694796元,申请执行人先行代垫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3.2元,二项合计人民币71070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在福建省各金融机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时无法实现债权,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1)将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张*710709.2元及利息(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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