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溪*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于2014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造林、抚育费共计123000元及逾期利息,返还代垫诉讼费13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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