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傅**等与仙游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傅*、傅*、傅*与被告仙*村民委员会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傅*、傅*、傅*于2015年6月3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傅*、傅*、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八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刘*、傅*、傅*、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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