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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三明市三**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三明*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以需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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