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将乐县漠源乡漠源村小伍坊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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