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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永*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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