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闽侯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闽侯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闽侯*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执行案例
郑**与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闽清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修志*等与吴**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福清**业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仙游县**民委员会与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三明市三**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仙游县柳溪联营林场联营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傅**等与仙游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常**委会与被上诉人高坪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