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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闽侯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闽侯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闽侯*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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