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山野农场与被告闽侯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山野农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闽侯县山野农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闽侯县山野农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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