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张*与被告傅*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张*以本案欲与被告傅*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张*在诉讼期间,以本案欲与被告傅*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肖*、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