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朱*与被告(反诉原告)建宁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朱*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建宁县黄坊乡芦岭村民委员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