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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建**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朱*与被告(反诉原告)建宁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反诉被告)朱*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建宁县黄坊乡芦岭村民委员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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