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吴**、吴**、吴宝山与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汶阳村第一村民小组、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汶阳村第二村民小组、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汶阳村第五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了原告吴*、吴*、吴*、吴宝山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汶阳村第一村民小组、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汶阳村第二村民小组、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汶阳村第五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21日,四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吴*、吴*、吴*以其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吴*、吴*、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吴*、吴*、吴宝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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