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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土元林业承包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黄妹广、黄*、黄*、黄*、黄*因与原审被告南安市*民委员会、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南*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南安市*民委员会、黄*均不服,分别以原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南安市*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正、林*,被上诉人黄妹广、黄*、黄*、黄*、黄*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黄良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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