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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与杨**、杨**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杨**、杨**、杨**、杨**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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