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杨**、杨**、杨**、杨**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