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严**与被告吴**、吴**、吴**、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骆**、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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