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和县霞寨镇村东村旧东古小组与被执行人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平**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人民币7000。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平执字第5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