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柘荣**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18日以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79元,减半收取为8440元,由原告李*负担,并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李*与柘荣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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