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管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管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