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管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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