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以双方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04元,减半收取4752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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