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武夷山市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64元,减半收取10932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陈**与邱**、余**、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游**与兰海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吴**、吴**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与杨**、杨**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平县**民委员会与武**林公司、钟兴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平县**民委员会与武**林公司、钟**、张*礼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柘荣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与管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柘荣县**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