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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武夷山市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武夷山市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64元,减半收取10932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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