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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相诉李**、王**、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诉被告李**、王**、戴**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相以本案纠纷有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9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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