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某某乡水利管理站与被告某某木业*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某某乡水利管理站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澧县某某乡水利管理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澧县某某乡水利管理站撤回对被告某某木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2元,减半收取为9051元,保全费7910元,由原告澧县某某乡水利管理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