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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陈**与安乡县焦圻镇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陈*诉被告安乡县焦圻镇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收集新证据,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罗*、陈*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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