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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沅江市阳罗洲市人民政府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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