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罗**、陈**与安乡县焦圻镇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澧县某某乡某丁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澧县某某乡某丙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澧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澧县某某乡某乙村村民委员会与某某**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沅初字960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罗**、蒋**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资**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牌村)、原审第三人湖南省资兴市程水镇高堂村堂甲里组(以下简称堂甲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林业承包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正和乡芦村村黄头岭自然村小组、李**、李**、李**、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X**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