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X*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5元,减半收取4522.5元,由被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