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X**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南X*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资兴市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5元,减半收取4522.5元,由被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