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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嘉禾县**民委员会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廖*与被告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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