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廖*与被告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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