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与被告胡*、胡*、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