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桂阳县正和乡芦村村黄头岭自然村小组、李*、李*、李*、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因证据不全,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