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村委会第二、四村民小组与第三人临武裕农林业*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村委会第二、四村民小组与第三人
临武裕农林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