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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林*初字第9号原告欧**与被**春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万*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5元,减半收取7587.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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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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