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万*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75元,减半收取7587.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上诉人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回峰林场(以下简称“回峰林场”)诉被上诉人贺汉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桐子山村第六村民小组诉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国营湖南省东安大庙口林场杉木坳工区第八生产队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桐子山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蒋**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人民政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水美村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组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松柏瑶族乡建新村三、四、五组、江永县松柏瑶族乡花楼村一组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永州市**济亭办事处与邹*、梁**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回峰林场与邹*、梁**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永县**委员会与被告江华县**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