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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永县**委员会与被告江华县**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永县*委员会与被告江华县*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贺*、人民陪审员义尊增参加的合庭。代理书记员*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永县*村民委员会以本案由双方进行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原、被告进行庭外调解,原告江永县*委员会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永县*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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