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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与被告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骆*与被告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义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骆*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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