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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水美村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第八组、第九组、第十组、第十一组、第十二组、第十三组、第十四组与被告广**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水美村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第八组、第九组、第十组、第十一组、第十二组、第十三组、第十四组与被告广*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水美村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第八组、第九组、第十组、第十一组、第十二组、第十三组、第十四组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水美村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第八组、第九组、第十组、第十一组、第十二组、第十三组、第十四组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水美村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第八组、第九组、第十组、第十一组、第十二组、第十三组、第十四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1元,减半收取910.5元,由原告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水美村第一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第八组、第九组、第十组、第十一组、第十二组、第十三组、第十四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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