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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标诉潘**等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潘*、潘*、潘*、潘*、潘*、潘*、潘*、潘*、潘*、潘*、吴*、杨*、潘*、周*、邓*、潘*、杨*、潘*、周*、潘*、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人民陪审员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58、59、60、61、62、63、64、65、66、67、68号案件属同一诉讼请求,故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原、被告均同意合并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以本案被告提供的林权证是虚假登记,需要经行政程序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本案被告提供的林权证是虚假登记,需要经行政程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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