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云诉被告周云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林地22㎡。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撤回起诉系民事权利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周云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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