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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重庆市江津**坎经济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三河村高石坎经济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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